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大 中 小
浙国税发〔2011〕15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意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浙江国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浙江作为我国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大省,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认清形势,切实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受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近期我省温州等地少数中小企业出现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出走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金融风险,影响了社会稳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帮扶中小企业作为今年“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活动以及税收征管服务工作的重点。
3.创新管理,发挥好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明确目标、抓紧解决,统筹兼顾、区别对待,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强领导、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深入企业、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清当前我省经济运行态势及中小企业危机成因,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运行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和化解当前中小企业的经营危机,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要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坚决防止收过头税、税收优惠不落实的现象。要以个性化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举措,积极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减轻办税负担。
二、落实政策,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税收扶持(一)认真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
4.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关于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确定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增值税。
5.落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鼓励企业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6.落实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本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解决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
7.落实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